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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98年8月1日起營業稅電磁紀錄媒體申報只需「核備」,不需「事先核准」 【2009-07-14】

國稅局又表示:上開作業要點重要修正事項摘錄如下:

(一) 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由「事先核准」改為「核備」,即營業人首次採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、變更申報代理人、聯絡電話、傳真等聯絡資訊、媒體種類等資料異動者,應於該次申報送件時,填具營業人或代理申報人之聯絡資料並載明採用之媒體種類,一併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備
,另訂有「營業稅媒體申報聯絡資料(變更)單」A、B表供營業人或代理人使用。

(二) 配合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」格式修改,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檔」增加營業人自行申報或代理人申報之基本資料、聯絡電話及證書(登錄)字號等相關之欄項及長度。

(三) 因應民國100年之年序,將「營業人進
、銷項資料檔」、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檔」及「營業人直接扣抵檔」中資料所屬年月,長度由民國2位數修改為民國3位數。

(四) 上列檔案長度變更情形臚列如下:

1、「營業人進、銷項資料檔」格式,檔案內容由 80 Bytes變更為 81 Bytes。
2、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檔」格式,檔案內容由 1080 Bytes變更為 1266 Bytes。
3、「營業人直接扣抵檔」格式,檔案內容由 920 Bytes變更為 921 Bytes。

高雄市國稅局同時提醒營業人,此項變動,如營業人使用自己的申報會計軟體或向系統業者購買之軟體,須配合修正格式,惟網路申報系統會提供新舊檔案格式相容之匯入功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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